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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汶川县委员会主席会议工作规则
来源:汶川县政协   作者:   点击数:365   日期:2023-09-12   字体:【

   第一条 为加强政协汶川县委员会主席会议(以下简称主席会议)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政协四川省委员会主席会议工作规则》《政协阿坝州委员会主席会议工作规则》,结合县政协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政协汶川县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会议,负责处理常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主席主持主席会议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三条 主席会议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观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坚持党的领导、统一战线、协商民主有机结合,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发挥专门协商机构作用,把协商民主贯穿履行职能全过程,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汶川、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而团结奋斗。

第四条  主席会议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汶川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的规定、决议,切实履行职责,积极参加会议和活动,参加调查研究和视察考察,联系政协界别和委员,广交朋友,及时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愿望。

第五条  主席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学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统一战线理论、人民政协理论,学习中共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学习经济社会发展等有关知识,传达贯彻党中央、全国政协、省委、省政协、州委、州政协、县委的重要文件和指示精神,提高履行职能的能力和水平;研究部署学习事宜,组织主席会议集体学习。

(二)审议本届政协汶川县委员会增加或变更委员名额和人选,提请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审议下届政协汶川县委员会界别设置、委员名额和人选,提请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审议本届调整、增补主席会议成员、常务委员建议人选;审议决定本届各专门委员会委员人选;研究考核奖惩,委员违法违纪、违反政协章程或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的处理事项等。

(三)审议年度协商计划,安排协商活动,决定协商形式和内容;协商讨论中共汶川县委、县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及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四)审议政协汶川县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重要工作安排;审议政协汶川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情况报告;审议政协汶川县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向中共汶川县委、人民政府提交的重要建议案和重点调研、重点视察、重要协商报告。

(五)召集并主持常务委员会会议,拟定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审议提交会议审议的文件。

(六)执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决议;根据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履行常务委员会的部分职权;受常务委员会委托,主持下一届政协汶川县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

(七)研究涉及政协汶川县委员会全局性的工作、重大活动,研究政协汶川县委员会履行职能以及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的重要问题,研究联系委员、联系界别群众和各镇委员联络组工作等重要事宜,研究审定以政协汶川县委员会名义发出的重要文件。

(八)处理常务委员会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六条 主席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主席会议的议题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提出,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确定。主席会议集体学习列入主席会议议题。

第八条 主席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第九条 主席会议会务工作由办公室负责。主席会议召开前,办公室应就会议的议题、列席人员、时间、地点等提出建议,经秘书长同意后报主席审定;有关单位准备会议议题文件,确定议题汇报人;提交会议审议的重要文件,一般应提前送达会议出席人员。临时召开的会议临时通知。

第十条 主席会议举行时,主席会议组成人员出席,办公室、各专门委员会主任议题相关专门委员会主任列席。根据工作需要,与议题相关的其他人员可列席会议。协商讨论重大问题时,可邀请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到会介绍情况、听取意见。

第十一条 主席会议须在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时方能举行。

第十二条  主席会议组成人员不能出席主席会议的,应当向主席或主席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席请假。

第十三条 主席会议协商讨论问题,要充分发扬民主。讨论决定问题,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主要领导末位表态;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充分考虑、深入沟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分歧,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统一认识后再作决定。

第十四条  主席会议决定问题时,一般以分项审议方式通过,必要时也可合并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 对于提请主席会议审议的文件,由相关负责人在主席会议上作出说明。书面审议的文件,可不作说明。

第十六条 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即发生效力的文件由主席或主席委托副主席签发。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需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文件,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或专委会主任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七条 主席会议应作记录并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签发。

第十八条  召开主席会议,经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同意,可发布新闻。

第十九条 主席会议作出的决定和议定事项,由分管副主席、秘书长负责组织实施。政协办公室按照分工负责督办,承办单位负责落实。

第二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主席办公会议,研究落实主席会议确定的具体工作任务。主席办公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召集并主持,有关副主席、秘书长参加,有关委室负责同志列席。会议议题由主席或主席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席确定。

主席办公会议应作记录并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签发。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经主席会议通过后施行。